各学院、中心、部,各位老师:
根据上海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及教委合同登记处的要求,为了规范技术合同管理,从2012年11月1日起,所有的技术合同必须附合同审批表,合同初稿撰写后,由所在部门初审,签字盖章后交科研处审核。如果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或者涉外合同,还须由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请互相转告。
特此通知
附件:横向技术合同责任书和审批表
科研处
201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