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沪二工大科[2016]7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党[2014]21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信用是指从事科研活动人员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在从事科研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
第二条 学校科研信用管理的对象为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科研信用认定的依据是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合同、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计划等正式承诺、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四条 科研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管理对象的项目执行信息、经费使用信息和学术不端行为信息。项目执行信息包括:申报项目时的信息填报的真实性、项目申报的重复性、项目完成情况等;经费使用信息包括:经费使用率、经费违规使用等;学术不端行为信息包括:个人学术情况真实性、研究成果真实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重复投稿等。
第五条 科研信用认定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根据性质严重程度从高分到低分设定(见附表),如同一人具有多项违规行为,不同指标的分数可以累加,产生科研违规记分者,列入特别关注名单,达到12分者列入学校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六条科研违规记分认定程序: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工作小组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违规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科研处科研档案保管员负责保管教师科研信用档案。
第七条记分周期与人事聘任期同步,没有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自动清零。
第八条科研违规分数达到12分者,不得担任任何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担任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
第九条 建立科研信用通报制度,由科研处及时将科研信用记录通报给相关部门和违规教师本人所在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